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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侵權責任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宅基地侵權責任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一、宅基地侵權責任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宅基地侵權責任法律規範規定了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宅基地侵權責任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宅基地侵權是一種民事型別的糾紛,故此在糾紛發生之後,可以採取一般處理民事糾紛的辦法來解決該侵權糾紛。首先在糾紛發生之後,宅基地的侵權者、使用者可以協商處理賠償事宜,若是無法協商一致的,受害方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侵犯宅基地使用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