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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

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

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

《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是為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資訊披露辦法》制定。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3月4日釋出並實施。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銀保監發[2019]11號

頒佈時間2019-03-04

實施時間:2019-03-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為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資訊披露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適用淨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核准實施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的銀行(以下簡稱高階法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若只在官方網站上披露,高階法銀行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資訊的網址連結。

第五條高階法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模板、說明和要求,自2019年起按照並表口徑披露季末淨穩定資金比例及各明細專案數值。除特殊規定外,淨穩定資金比例各專案折算前和折算後的金額均需要披露。

第六條 高階法銀行還應當披露與淨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資訊。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高階法銀行可以披露以下資訊:

(一)淨穩定資金比例季內及跨季變化情況。

(二)淨穩定資金比例計算中的各構成要素對淨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及其變化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融資結構和經營環境等對淨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

(四)相互依存的資產和負債專案以及相關交易的關聯程度。

第七條 高階法銀行應當在官方網站上至少保留已經披露的最近四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

第八條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並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及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數值。

第九條 商業銀行首次披露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披露最近三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相關資訊。

第十條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披露。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確保所披露的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責任。商業銀行應當保證淨穩定資金比例對外披露資料與監管報送資料之間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說明。

第十二條 對於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資訊披露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階法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定量資訊披露模板

2.高階法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定量資訊披露模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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