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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國家“開發與節約並重”的能源管理方針,加強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消耗,根據國務院1986年4月釋出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並結合民航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已撤銷)

文       號:國家民航局令第25號

頒佈時間1992-04-29

實施時間:1992-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開發與節約並重”的能源管理方針,加強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消耗,根據國務院1986年4月釋出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並結合民航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民航局行業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行政管理機關、團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細則是開展節能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也是對各單位節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加強能源管理,做好節能管理工作,應作為企業全面質量管理行業達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節約能源是指在保證飛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和其它各項工作質量的前提下,採用科學管理方法,通過技術進步、技術改造、調整不合理的用能結構,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本細則所指能源是:航空煤油、航空汽油、航空潤滑油脂、航空液壓油、車用汽油、柴油、重油、洗滌油、潤滑油、煤、水、電、蒸氣、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

第二章 節能管理組織與工作職責

第七條 民航局設立節能委員會,由一名副局長兼任節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成員由有關業務部門的領導組成。下設節能辦公室,負責節能日常工作。節能辦公室設在民航局企業管理司。局有關業務部門按職責做好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民航局節能委員會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節能管理情況,佈置和協調全域性節能工作任務、措施,推廣和交流經驗,制定和修改各型飛機耗油定額和提獎比例;審定和表彰民航局級節能先進單位和個人,審定節能達標企業和節能先進企業。

第九條 民航局節能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擬定全域性節能工作任務,定期收集和分析統計部門提供的能源消耗及節能的統計資料;稽核各型飛機耗油定額和提獎比例,指導、檢查企事業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組織評選民航局級節能先進單位和個人;推廣節能先進經驗和技術,對企業申報節能達標企業、節能先進企業組織稽核,以及節能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條 民航局航行司負責組織擬定航線(航段)飛行時間定額;計劃司參與稽核裝置的購置、更新計劃報批和彙總能源消耗統計資訊;財務司參與機型小時耗油定額、節能提獎比例的稽核以及節能技術改造專案的資金安排;基建機場司負責物資、裝置的購置、更新和節能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局機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各自有關的節能工作。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第七條原則成立節能委員會,指定或設立節能辦事機構。各企業、事業單位也應有一名領導幹部負責節能工作並根據耗能情況建立節能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節能管理人員。各單位都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第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節能委員會主要監督、檢查和上報本地區所在企事業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及民航局節能方針、政策、規定、辦法和任務的情況;組織研究提出各型飛機耗油定額和提獎比例的建議;定期或不定期跟班飛行,瞭解飛機用油和節油情況;制定本地區地面能源消耗定額和提獎比例並上報民航局備案。審批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節能獎,並檢查使用情況;協調本地區節能供用管理及節能有關事宜;定期收集和彙總本地區各種能源消耗、節能統計報表;推廣節能先進經驗與技術;表彰本地區節能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審批或稽核上報本地區節能達標企業、節能先進企業。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節能管理部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各項節能任務和要求,制定落實措施,負責節能消耗考核與獎懲,參與稽核能源設施的建設和裝置的購置、使用或報廢等是否符合節能要求;定期向民航局、地區管理局上報各類能源綜合平衡利用、節能技術改造以及其它節能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建立節能工作會議制度,每年定期召開節能工作會議,總結對國家節能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協調和解決節能中存在的問題,佈置下一步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定期自行檢查對國家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本單位節能計劃、措施(專案)的落實情況,總結經驗,推廣典型,佈置下一步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節能機構配備的節能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工作組織能力,熱心於節能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宣傳部門、工會、共青團應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全體職工進行節能的宣傳教育,會同節能管理部門積極開展節能活動。

第十八條 開展節能工作,應實行消耗定額管理,落實責任制。

第三章 節能基礎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和民航局的規定,配備和完善各種耗能計量器具,做好能源計量管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民航局的規定,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航空公司各型飛機耗油統計按規定每季向民航局上報一次,抄地區管理局。地面能源消耗由各單位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月統計報表。民航地區管理局每季10日前向民航局報送上季地區地面能源消耗的彙總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及企事業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地面各種能耗定額標準。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所在地區管理局下達的定額標準並結合本單位耗能結構和特點,進行分解,逐級下達到車間(中隊、臺站)、班組(分隊)、耗能機具,落實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制定生產、工作計劃時,必須制定節能計劃和考核指標,佈置節能任務,檢查節能情況,使節能工作與安全生產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第二十三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經常深入實際,瞭解並監督用能節能情況。要檢查各型飛機地面滑行、空中飛行耗油情況;檢查機組是否按照規定油量加油,是否合理使用機上動力裝置(APU),加油車的油量表和飛機上的油量表誤差是否在允許標準內,燃油實際密度是否與加油單所填比重一致;任務書各種燃油專案是否準確,有無誤填、漏填。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章四章 能源供用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四條 航空油料的儲備、供應和管理按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型飛機小時耗油和航線(或航段)飛行時間的定額,由航空公司提出意見,經地區管理局組織擬訂,報民航局審批。沒有小時耗油定額和航線(或航段)飛行時間定額的機型,不得計提節油獎。

第二十六條 各地面保障單位、部門應與機組人員密切配合,做好各自工作,主動提供節油手段,避免燃油浪費。

第二十七條 各種運輸車輛實行百公里耗油定額考核,排程在派車時應實行定路線、定里程、定任務、定耗油量。不能實行百公里定額的車輛和機具,應安裝計時器,進行小時耗能考核。特種車輛按百架次耗油定額考核。

第二十八條 認真推廣車輛節油經驗,做好車輛保養和車輛管理工作。各種車輛、機具必須建立用油卡。車輛加油時必須車、卡相符。

第二十九條 航空器零部件、地面裝置、機具的維修清洗用油、按照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規定的定額執行,積極推廣化學制劑代替清洗油。

第三十條 加強油料回收,改善回收制度。從飛機上放下的沉澱油、存油或其它用油,油料回收部門應按品種、質量分別存放,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回收,禁止隨意處置。

第三十一條 油料部門回收的各種油料應進行嚴格的檢測,經過處理各項指標達到生產用油標準的,應正式填寫入庫單,準確計量入庫。確實不能繼續用於飛機或地面生產的,需處理出售時,須經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航空燃油作生活燃料。

第三十三條 重油鍋爐的考核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對煤、水、電、汽管理參照當地省、市、自治區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章五章 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採用符合規定標準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大力開展群眾性的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根據國家節能技術政策,編制出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在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中加以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計劃、基建對重點建設或新建、擴建有能源專案、耗能裝置(含配套裝置)的購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會同本單位節能管理部門共同稽核。

第三十七條 禁止購置和使用國家公佈淘汰的耗能產品和裝置。目前繼續延用耗能高、效率低,但暫時又無法淘汰的裝置,應進行改造,無法改造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做好裝置的淘汰、更新。

第三十八條 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按規定屬於固定資產的,應當立項,其資金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和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行政、事業單位的節能設施、裝置技術改造資金的列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六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以及民航各類報刊要積極配合節能管理部門,宣傳國家節能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及科技知識,廣泛採用各種宣傳形式,提高幹部、職工對節能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節能的責任感。

第四十條 積極開展節能管理知識的培訓教育。各單位應通過組織培訓班、開辦講座、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以及崗位操練等形式進行節能管理知識的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作為職工晉級、調資、評定技術職稱等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

章七章 獎 懲

第四十一條 節約能源獎懲辦法,按照民航局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釋出的民航局令第26號《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執行。

章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細則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民航局和所屬地區管理局節能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民航局。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