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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時有哪些糾紛

房屋交付時有哪些糾紛

眾所周知,中國現在的房價很高,絕大多數人可能都是第一次買房,只知道賣房人要按著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並不知道在房屋交付時,經常會發生哪些糾紛,更不用說如何解決糾紛了。那房屋交付時有哪些糾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交付時有哪些糾紛

(一)擅自規劃變更

買房前開發商往往給客戶很多承諾,但是到了交房之後,一切都變了樣。明明規劃中的小區綠地變成了收費停車場;樓書裡的“免費建設場地”變成一小時100元的網球場。

(二)口頭承諾

銷售員為了儘快說服客戶購房,客戶提出的任何要求與問題都能得到“圓滿解決”。比如孩子將來能不能上小區旁邊的知名中學,可以;入住後有無往返城區的班車,每半小時一班;小區會所是否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場所,回答有。等到交房時卻往往令人失望。

(三)“唯美”的廣告、精美的樓書

一條臭水溝就能被渲染成美麗的湖泊;一個土山包就是中國的富士山;一個小會所就是社會上層人士的最佳社交場所;樓書上註明的距離都是在深夜由車王舒馬赫駕駛法拉利跑出來的,距離城區10分鐘,如果要你跑,恐怕一個小時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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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理由退房

樓市進入到2008年後一蹶不振,樓市成交低迷,有開發商為了儘快回籠資金,推出了“無理由退房”的舉措,簽訂買房合同一年內,購房者隨時可以提出退房。很多購房者結束觀望,紛紛加入買房大軍。但是即使簽訂了“無理由退房”的合同,也存在購買風險。

二、常見的房屋交付糾紛有哪些

(一)房屋質量不合格糾紛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二)遲延交付房屋糾紛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能否免責應當考慮:

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

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

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三)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裝飾和裝置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汙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糾紛

(六)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買房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一件大事,本站小編提醒大家要特別提高警惕,尤其在交房的時候,如果發生上文我們提到的糾紛,要注重收集證據,第一時間找房屋的賣售人進行協商就解決。如果房屋出賣人不願意和解,那就要走法律程式。至於房屋交付時有哪些糾紛,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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