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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租的房屋包括哪些情況

不能租的房屋包括哪些情況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也有一些不能租賃的房屋。那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究竟不能租的房屋包括哪些情況呢?若你對此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能租的房屋包括哪些情況

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條件,下列九種情況的房屋不能租: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違反法規,對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係,從而就不具備租賃的法律基礎。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條件。

3、未經原租人書面同意,被承租人擅自轉租出去的房屋不能租。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4、屬於違章建築的不能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劃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此類情況,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還會對其進行處罰。

5、產權屬於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其房屋不能租。即使是大多數共有人同意也不能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權。

6、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其房屋不能租。已經列為抵押之屋,其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這是一個法律程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7、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租。

8、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租。

9、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查封的,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二、引發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

引發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有:

1、依法租賃的觀念沒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進行房屋轉讓、抵押的意識在廣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進行房屋租賃的觀念卻十分淡薄。許多人認為有無租賃合同是小事,雙方的租賃關係僅僅停留在口頭協議的水平上,房屋租賃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事,用不著額外交一筆登記費用,雙方往往口頭協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起來太麻煩。

2、違法租賃難以處理

目前,在房屋租賃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房主為追求高額租金,既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的甚至層層轉租,將違章建築和法律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給各類來歷不明乃至為非作歹的不法人員。對此,房地產管理部門雖能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於拒不執行處罰決定者,卻缺乏更加強硬、有效的處理手段,非法出租行為不能及時得到處理。

3、管理體制難以理順

隨著各地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一些非房地產管理部門也紛紛介入了房屋市場租賃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計生等部門。針對這種情況,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雖依法據理力爭,做了大量協調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產部門統一管理的房屋租賃市場,被人為分割,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其結果是誰都在管,誰都管不了、管不好。這種局面不僅加重了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而且還造成了管理體制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利於房屋租賃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4、行業管理法規不健全

完善地方規章、強化行業管理既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實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迫切需要。仍有一部分城市沒有制定相應的地方配套實施細則,致使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實際的管理規範,常常出現執法“空檔”,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

有些出租人或房產中介為了能夠將房屋出租出去,選擇隱瞞房屋不能租賃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要是承租人租賃了不能租的房屋,那麼自身利益是有可能受到損害的,此時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在租賃房屋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待,最好能夠事先了解清楚一些房屋租賃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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