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第一、如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應
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如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
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