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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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一、高溫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高溫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防署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不過,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例如在室內上班的職工,只要室內溫度低於33℃,就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一般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從4月至10月足有7個月之久,緊隨其後的是重慶、廣東、福建等地,發放時長為5個月。

二、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目前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沒有進行更行,仍然沿用之前的規定標準:

1、江蘇

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300元。

2、上海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

3、河南:

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

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廣東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

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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