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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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大拇指工傷鑑定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右手大拇指工傷鑑定認定標準是什麼

右手大拇指工傷鑑定認定標準是什麼

右手大拇指工傷鑑定認定標準是先到醫院看拇指有沒有缺少和拇指可不可以很好活動。工傷級別鑑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定級原則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3、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6、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七級定級原則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八級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二、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機動車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而且另外一點特別重要,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對於非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根據國家在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傷殘鑑定報告,員工提交的稽核內容必須保證真實有效,如果員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那麼可以委託親屬或朋友代理,最後有公司和保險公司做出相對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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