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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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工傷保險如何徵收?

一、 對於新工傷保險如何徵收?

對於新工傷保險如何徵收?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他已開徵的險種統一徵收,單位0.5%-1.6%全由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的認定範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是員工在遇到工傷後可以享受到工傷傷殘待遇的前提,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工傷保險的具體標準,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由工傷鑑定部門根據實際的傷殘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根據實際傷害後果來進行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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