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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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中做工傷鑑定一個人去嗎

一、工傷事故中做工傷鑑定一個人去嗎?

工傷事故中做工傷鑑定一個人去嗎

工傷傷殘鑑定一般要本人到鑑定部門進行檢查,沒有規定是不是必須要一個人去,也可以在家屬和公司的陪同下做鑑定,工傷鑑定的鑑定程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受工傷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擅自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的做法應屬於違法解除。

工傷傷殘鑑定的過程當中肯定需要對員工本人身體活動功能進行檢測,員工可以委託別人遞交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但是需要本人配合的情況下就不能推辭,本人拒不配合工傷鑑定的,工傷鑑定機構可以直接退回工傷傷殘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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