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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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誤工費稅前稅後的說法合理嗎?

交通事故的誤工費稅前稅後的說法合理嗎?

一、交通事故的誤工費稅前稅後的說法合理嗎?

交通事故的誤工費稅前稅後的說法是合理的。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權人受到人身損害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收入或其他型別的合理收入。法律規定,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損失。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誤工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判決侵權人對被侵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基礎是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導致自己不能像平常那樣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醫院或者家中養病,必然會遭受損失;侵權行為與誤工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二)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區,從事不同職業,收入上必然存在差異。因為受害人行業、崗位上的差異,必然導致在誤工費計算方式上存在著差異。

誤工費都是按照一定公式推演出來的,是擬製的法律真實,不是客觀真實,必然與客觀實際存在著差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等內容都是按照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的擬製的法定賠償標準。

(三)賠償的學理原則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權造成的損害發生前後,受害人財產減少的差額作為計算標準,即實行差額賠償原則。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標準賠償。第四,誤工期間。一般侵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殘疾的,按照受害人就醫的醫療機構確定的時間為準,一般稱之為非持續性誤工。殘疾的,誤工時間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死亡的,侵權之日至死亡之日為誤工時間。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對於肇事方需要支付的誤工費的費用也是需要進行納稅的,這是合理的行為,至於誤工費的賠償的問題雙方是可以進行充分的協商的,如果確實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