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一般能拿到嗎
績效工資一般能拿到嗎
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我們是可以拿到的。因為績效工資頒佈的原因就是為了激勵員工更努力的工作,所以說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條件之後績效工資才是可以拿到的。
(一)基本特徵
它的基本特徵是將僱員的薪酬收入與個人業績掛鉤。業績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比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內涵更為寬泛,它不僅包括產品數量和質量,還包括僱員對企業其他貢獻。企業支付給僱員的業績工資雖然也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幾項主要內容,但各自之間不是獨立的,而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這體現了績效工資的綜合性特徵。
與傳統工資制相比,績效工資制的主要特點;
一是有利於僱員工資與可量化的業績掛鉤,將激勵機制融於企業目標和個人業績的聯絡之中;
二是有利於工資向業績優秀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和節省工資成本;
三是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大激勵力度和僱員的凝聚力;
四是績效工資佔總體工資的比例較高,增強了企業付薪的有效性。
績效工資體系的不完善之處和負面影響主要是:容易導致對績優者的獎勵有方,對績劣者約束欠缺的現象,而且在對績效優者獎勵幅度過大的情況下,容易造成一些僱員瞞報業績的行為,因此,對僱員業績的準確評估和有效監督是績效工資實施的關鍵。
(二)基本原則
績效工資設計的基本原則是通過激勵個人提高績效促進組織的績效。即是通過績效工資傳達企業績效預期的資訊,刺激企業中所有的員工來達到它的目的;使企業更關注結果或獨具特色的文化與價值觀;能促進高績效員工獲得高期望薪酬;保證薪酬因員工績效而不同。
(三)考核目的
1、考核部門及員工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為核定實際薪酬提供依據。
2、對上一考核期間的工作進行總結,為下一期間的績效改進及個人發展提供指導和幫助。
3、為公司整體和區域性薪酬調整、年度員工職等評定、崗位調整、資歷評價等提供重要依據。
4、提高員工隊伍技能和績效素質,優化人員結構,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活力和競爭力。
(四)激勵作用
1、達成目標
績效考核本質上是一種過程管理,而不是僅僅對結果的考核。它是將中長期的目標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指標,不斷督促員工實現、完成的過程,有效的績效考核能幫助企業達成目標。
2、挖掘問題
績效考核是一個不斷制訂計劃、執行、改正的PDCA迴圈過程,體現在整個績效管理環節,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要求達成、績效實施修正、績效面談、績效改進、再製定目標的迴圈,這也是一個不斷的發現問題、改進問題的過程。
3、分配利益
與利益不掛鉤的考核是沒有意義的,員工的工資一般都會為兩個部分: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的分配與員工的績效考核得分息息相關,所以一說起考核,員工的第一反應往往是績效工資的發放。
4、促進成長
績效考核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單純地進行利益分配,而是促進企業與員工的共同成長。通過考核發現問題、改進問題,找到差距進行提升,最後達到雙贏。
(五)分配方式
根據公司現實情況和公司發展需要,公司的績效工資分配可採用以下多種方式分配:
1:僅對員工個人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進行考核和分配
如果公司無法按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但員工已有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預設該額度有效合理)的情況下,本方案僅能對該額度進行考核,即: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係數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既不與公司效益掛鉤,也不與部門業績有關,僅取決於自己的考核係數,除非他的考核成績在100分以上,否則,很難拿到既定績效工資的全額。
2:在方案一的基礎上考慮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
假設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的情況下,則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礎上,讓員工的績效工資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分配方式如下: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係數×公司效益係數
其中,公司效益係數=月公司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
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雖與公司效益和個人業績掛鉤,但仍與部門業績有關。在暫時無法按這種方式的預算和核算的情況下,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可先由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月度目標和效益的實現情況直接核定。
3:在方案二的基礎上再考慮與部門業績掛鉤
如果員工績效工資要與部門業績掛鉤,則績效工資首先需要根據部門考核成績在部門間進行一次分配,然後再根據員工考核情況在部門內進行二次分配。
(一)部門績效工資分配(一次分配)
部門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部門加權價值×部門月度考核係數)]×某部門加權價值×該部門月度考核係數 某部門月度獎罰金額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二次分配)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部門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 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考慮不同部門和不同崗位的工作價值不同,需要用到部門加權價值係數和員工崗位價值係數。其中,
部門加權價值係數=∑(該部門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
崗位價值係數需要通過崗位評價產生,而崗位評價是薪酬體系設計的核心基礎工作之一(薪酬體系需要根據崗位價值係數進行崗位工資定級),不屬考核體系的範疇。未做專門評價之前,可採用“崗位價值係數=員工工資÷人均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認為現有員工工資額度以及據此計算的價值係數均不合理的話,則需要通過重新進行薪資設計加以解決。
在該方案中,公司將績效工資首先分配到部門,再由部門分配到員工。同前面的方案相比,員工的績效工資不但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係數有關,同時也與部門業績有關,幅度也要大得多。且績效工資總額完全可控,並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
4:在方案三的基礎上考慮將部門經理與員工的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開進行
通常,部門經理均是與員工一起分配獎金,這樣容易導致部門經理在考核員工和處理個人利益時左右為難。那麼,將部門經理的考核和分配放到公司層,使之與員工考核和分配分開,可以讓部門經理的利益與員工利益分開,有利於部門經理客觀公正、放開手腳來管理、評價和考核員工。
該方案中,公司需要從每月可分配的績效工資總額中拿出一定比例(a%)的額度作為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來分配。另外(100-a)%再在員工中進行分配。
(一)部門經理績效工資分配(a%)
某經理月度績效工資=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各經理崗位價值係數×各經理月度考核係數)]×該經理崗位價值係數×該經理月度考核係數 某經理月度獎罰金額
其中, 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a%
a% =∑(部門經理崗位價值係數)÷∑(全部經理和員工崗位價值係數)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100-a)%
根據公司個別部門員工較少,部門業績可能主要由部門經理完成的實際情況,本方案員工績效工資分配考慮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兩種方案。
(1)之一,一次分配,適用。
一次分配要求由公司對所有員工進行統一評價和考核,否則考核係數不可比。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 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如果員工考核交由部門經理做的話,必須按方式三的方式進行二次分配,如果仍然只做一次分配的話,則只能像方案二一樣,僅能對績效工資理論值進行考核。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 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員工績效工資主要取決於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係數,而部門業績(完全由部門經理負責)無關。前者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幅度較大。後者績效工資在可預知的理論值上下浮動,幅度也較小。
另外,該方案中的工資總額也不完全可控,可能有小副波動。如果評價係數大於1的員工多於小於1的員工時,會出現超支,反之則會出現節餘。需要有工資調劑方案,超支從哪裡開支,節餘的未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又放到哪裡。
(1) 之二,二次分配,將來部門大了可用
參見方案三。同方案三相比,唯一的區別就是將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劃出去了。
對於績效工資一般能拿到嗎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我們是可以拿到的。因為績效工資頒佈的原因就是為了激勵員工更努力的工作,所以說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條件之後績效工資才是可以拿到的。所以說我們在工作上一定要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