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嗎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1.3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初期,勞動關係雙方相互選擇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但若試用期的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後,需要辭職的,則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