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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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 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專案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專案:

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 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 醫療補助費 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⑶患絕症:經濟補償金 醫療補助費 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由正文我們知道,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問題是比較複雜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計算,得到的金額也是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解決勞動糾紛問題應當優先採用雙方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對於協商結果不滿,雙方均有權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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