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當前位置 /首頁/勞動工傷/勞動合同/列表

什麼情況下離職勞動者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離職勞動者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一、什麼情況下離職勞動者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1)、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規定,超過試用期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

(2)、需注意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3)、需有錄用條件的相關約定,否則難以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應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1)、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經民主程式制定,已向勞動者公示,內容合法;

(2)注意收集證據,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者嚴重違規的證據;

(3)規章制度中應該明確具體的“嚴重違反”標準。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1)、在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進行量化以便操作,比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達到5000人民幣以上;(2)、可明確崗位職責,以便對嚴重失職行為進行舉證。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怎樣才算“嚴重影響”,這個舉證責任有點難,從實務操作角度看,用人單位選擇第二種方式即向勞動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舉證。實踐中可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它用人單位出具的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當然,我認為最佳的方案是在規章制度設計時對該條進行轉化處理,轉換成為嚴重違規行為,依據嚴重違規條款解僱會好很多。

5、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1)、勞動者的欺詐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職審查制度,並且適當運用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2)、可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哪些情形屬欺詐行為。脅迫、乘人之危對於勞動者而言,基本上難以做到,無需多慮;

(3)如果女職工隱婚隱孕,別輕易以這個理由解僱。以這個理由解僱,單位基本上會敗訴。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僅限於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時候可別輕易動用這個解僱條款。但是追究刑事責任過程比較漫長,在這個過程中,勞動關係如何處理?如果當地地方法規有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中止處理。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當地無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7、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建議製作規範完善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攬子解決雙方可能存在的勞動爭議。

8、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建議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交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交辭職書面文書,並予以妥善儲存(需特別注意辭職文書中的辭職理由)。

9、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被終止合同。

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籤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籤,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0、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被終止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書面徵求勞動者的續簽意向,續簽意向書中註明單位不會降低原條件,並保留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相關證據。

1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明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並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當然,也有個別地區有案例支援了經濟補償金,需注意地方的司法實踐。

1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解約或者離職之後。勞動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定賠償。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之中出現差錯而導致離職或者是在試用期間未通過測試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向相關的勞動者補償金額。

TAG標籤:離職 勞動者 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