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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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辭退賠償金是怎樣賠償的?

勞動合同到期辭退賠償金是怎樣賠償的?

勞動合同到期辭退賠償金是怎樣賠償的?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具有法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第46條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緊急補償的。

據有關規定,當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在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簽的情況下,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原來合同約定的條件高於新勞動合同的,並且勞動者不再和用人單位續簽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也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