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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雙方就應該按照合約的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並且完全的履行雙方所簽署的勞動合同,而一般簽署的勞動合同裡面的一個主要條款就是:雙方都預設的合同期限,這應該是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的一個首要條款。如果相關的用人單位沒有遵守這個條款,違反了這一個約定,那麼就應該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必須要支付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如果是勞動者違反了這一條約定的,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雖然明確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定程式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解除的相關的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勞動者是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否則的話在法律上面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我國建立勞動者可以合理的進行流動的信用制度和社會制度。因此,相關的部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法規。

我國的勞動部門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裡面的第四條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到: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相應的規定或者是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相關約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使得所在的用人單位遭受到了一定的損失的,勞動者應該下面所訴對於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1)所在的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這個員工的所支付的相關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這個員工進行培訓所花費的培訓費用,雙方如果有其他的約定的應該根據約定來計算;

(3)對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和經營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

(4)在涮坊所簽署的勞動合同裡面所約定好的其他的一些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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