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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一個準備的時間,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終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手段,用人單位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此時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的情況下,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一個月通知關於這個問題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符合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條件下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如果沒有法律支援就需要提前通知並且支付補償金,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勞動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