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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

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我們在開始工作的時侯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如果遇到勞動合同違約的情況,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地介紹這些知識。

一、關於違約金

1、違約金設定的範圍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僅限於兩種:

A、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B、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並沒有限制。

2、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對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此處的違約金已經沒有懲罰作用了。

對於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進行限制,但是筆者認為,即使《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不能過高。

二、關於賠償金

1、賠償金的範圍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於以下四種情況:

A、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B、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C、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D、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關於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的相關條款中,筆者將相關規定分成了三類:

第一類,法律對賠償金的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的,有五種情況:

A、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B、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C、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D、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或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類,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的相關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有十種情況:

A、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B、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C、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D、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E、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F、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G、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H、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I、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的相關內容的介紹。如果自己遇到了上所述情況,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上面文章中已經詳細地介紹了不同情況下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希望這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這些方面還有什麼疑問,歡迎大家向本站網站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