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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補繳15年未滿怎麼辦?

南京社保補繳15年未滿怎麼辦?

一、南京社保補繳15年未滿怎麼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關於非南京市戶籍人員延長繳費問題。通知規定,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 , 累計繳費年限不足 15 年且延長繳費地確定在南京市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到南京市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在南京市居住的可到其在南京最後一個參保單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延繳手續 , 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向延繳所在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很多人以前沒有繳保險,到了退休年齡,能一次性補繳嗎?關於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通知規定,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 3 年(含 3 年)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參保人員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但由企業參保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時,可從續保當月向前補繳該轉續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不超過 6 個月。

二、南京市社保未交滿15年或中途死亡,相關情況處理參考如下

(一)社保未交滿15年

1、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辦理緩退手續,至繳費年限滿15年為止,緩退期間要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繳費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統賬結合改革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養老金、改革後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所在市地上年度1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

(二)中途死亡

1、參保職工(含退休職工)身故後,只有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等遺產法定繼承人才可以申請領取死亡一次性待遇。若不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繼承順序人,就必須通過公證來證明其為遺產法定繼承人。

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標準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的個人賬戶餘額。應提供的材料有:死亡證明材料(火化證或公安部門戶口登出證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申請表、法定繼承者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繼承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存摺影印件,每月1-25日到南京市相關區的勞動保障局退管科辦理。

社保補繳是在出現社保中斷的時候,必須要辦理的一個過程,社保中斷對於繳納社保,或者說是被保險人來說是有很大的損失的,在單位上班,我國法律規定是由單位幫助繳納社保的,所以中斷的社保繳納,應該要求單位繼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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