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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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含公司社保部分錢嗎?

代通知金包含公司社保部分錢嗎?

一、代通知金包含公司社保部分錢嗎?

辭退的代通知金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

企業單方面解約後,要求員工立即離職, 根據相關規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應該在離職當月繳納後,有些保險是上月交這個月的, 有些是本月交下個月的,要看社會保險的轉移時間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基數以及代通知金的確定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問題涉及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如何處理、稅前還是稅後、十三薪是否包含在內、加班費還計入進去與否。詳述如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核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是以應得工資計算的。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因為這些費用最終進個人帳戶,屬於員工應得工資;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依據統計局《關於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應包含這些部分。

3、稅前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於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都有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計算基數是應得工資,按稅前工資計算,然後根據情況作交稅處理。

4、代通知金有兩種:

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文字,按上個月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還有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通常利用N 1的補償方式,而這個1可不等同於N的發放。但是,如果單位支付了賠償款,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

待通知金只需計算上一個月的工資,參照上述補償金基數的123款。而補償金是上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代通知金只是工作單位因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離職,而臨時對員工做出離職的決定的一項經濟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離職的員工,不僅可以得到代通知金的補償,而且還有經濟補償金,要注意這些都是正常的工資收入,都是要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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