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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一、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沒有發生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這裡的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為前提,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合同的期限。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中提到如果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續簽的時候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但這並不是必須的。如果單位決定與員工不進行續簽的動作或者續簽還是選擇固定期限的方式,都是合理的並且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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