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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發獎金違法嗎

有的單位與員工約定,只要達到一定的目標,那麼就發放一定數額的獎金。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目標完成了,而用人單位卻不給發獎金的情況。在這種時候,單位的行為違法嗎?若你不是很清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單位不給發獎金違法嗎

一、單位不給發獎金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工資支付、績效考評等制度規定了獎金的發放方式,而用人單位不支付,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包括獎金。

二、單位扣發員工的獎金怎麼辦

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範疇。

既然獎金屬於工資的範疇,如果有的單位隨意扣發,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建議被扣發獎金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如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機關裁定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扣發的獎金之外,還需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要是符合了約定的情況,而單位卻不給發獎金的話,那麼此時可以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存在違約的,當然這樣的行為也可以說是違法的。那麼單位此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時的補發員工的獎金。對於員工來講,也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索要獎金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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