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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的法律依據

抗訴的法律依據
行政抗訴的法律依據
你好,行政抗訴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同時具備下

列條件: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

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

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範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

法》第208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