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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離婚怎麼分割

性格不合離婚怎麼分割
在我國性格不合怎麼起訴離婚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