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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是否需要成立監事會

註冊公司是否需要成立監事會
註冊公司是否需要成立監事會
註冊公司需要成立監事會,不成立監事會的需要有一名監事。但監事不能和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的每屆為三年。監事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