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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單位未籤訂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係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援。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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