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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一、當事人,保險人也承,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是專職保險公司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除必須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授予的四個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二、投保人又稱要保任保單持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


依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於一般的合同一樣,當事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如不具有利益關係,訂立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乙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在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由原保險人承擔。2、因被保險人只保險事故或事件在其財產或在其身體上發生而受到損失時,享有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給付的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零售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3、保單所有人只擁有保單各項權利的人,他可以與投保人受益人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


三、輔助人,一、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的代理人之一,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代理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二、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收取勞務報酬的人,保險經紀人的勞務報酬由保險公司按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