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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缺席判決的法律依據

遺產繼承缺席判決的法律依據
缺席判決的法律適用

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當大家在離婚的時候收到法院的傳票而不出席的,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能夠很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提高結案率具有很大的作用。


通過相關法律知識的收集和彙總,以上就是小編對“離婚訴訟法院傳票到了,不想去可以嗎?”這一問題的具體回答。如果不能到場,法院會按照缺席判決。這種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希望上述回答能夠幫助您消除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