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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 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行為。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杆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臺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 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3) 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4)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