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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裡面的霸王條款

勞動合同裡面的霸王條款
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加入哪些約定條款

1、在勞動合同中加入諸如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限制、違約金、離職工作交接等約定條款。


2、為防止發生有關規章制度效力的糾紛,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條款(如“乙方確認已經瞭解了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等)。


3、為防止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員工的抗拒行為(如不接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文書等),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送達條款(如“甲方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4、為防止調崗調薪時發生爭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諸如“崗隨薪變”的條款(如“若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調整”)。


5、除了上述條款外,企業還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一些其他事項,如“用人單位的管理權利”等。


綜上所述,公司給新入職員工出示勞動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要各持一份,員工要保留好自己的那份。如果公司不給,應視為沒有簽訂合同,索要無效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拿出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樣勝訴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