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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1、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只有經過複議才可以行政訴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也就是說,對於工傷保險機構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只有對於行政複議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行政複議是訴訟救濟的必經程式,沒有經過複議的行政行為是不能進行訴訟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複議程式是無法自動啟動的,即行政機關無權自動審理已作出的工傷認定行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對於工傷認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