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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是否是有用的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是否是有用的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是否是有用的
1、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是有用的。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應包含員工的基本資訊、身份證號碼、入職時間,解除時間等,最後寫明日期,加蓋單位印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生效,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憑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