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勞動合同簽訂管理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管理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與管理的規定是什麼,怎麼解釋的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