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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託銷售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委託銷售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銷售廣告是否有效力
在商品房買賣中,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應當視為要約邀請。 但《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