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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撫養權的變更

哺乳期撫養權的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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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變更

撫養權變更首先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於按照法律規定,哺乳期子女原則上是由母方撫養,因此無特殊情況的,哺乳期子女撫養權是很難變更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