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的檔案作為證據使用有什麼限制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摘錄的檔案作為證據使用有什麼限制⒈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檔案、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製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⒉摘錄檔案、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TAG標籤:檔案 摘錄 證據調查 證據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