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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的檔案作為證據使用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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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檔案、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製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⒉摘錄檔案、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