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權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權是什麼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可分為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TAG標籤:權在 無效 勞動糾紛 用人單位 上級 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