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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出納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出納挪用公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煥廷法律服務團隊劉彬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