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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債務債券處理轉讓合同

建設工程債務債券處理轉讓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不能簡單的無效化處理,又應當有別於有效合同,所以在司法實務尺度難以把握,爭議較多。


基於此,司法解釋和司法意見均有散見的規定。具體有以下情形: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4、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的,應當按工程定額、工程量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以鑑定結果確定工程價款。


6、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價款中所含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合同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