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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肢賠償由誰承擔

工傷假肢賠償由誰承擔
假肢費用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0號)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