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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後還要去民政局嗎

起訴離婚後還要去民政局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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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還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嗎

1、不用
  2、根據《婚姻法》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由以上可得出,法院作出的准予離婚的判決與民政部門發的離婚證具有同等效力,都能夠證明雙方已經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