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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的共同侵權

不作為的共同侵權
行政不作為的侵權

從理論上,行政不作為可以構成行政侵權,並應當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但是中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行政賠償中,並未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造成相對方損害的行政賠償責任。由於行政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法律規定,在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可否構成行政侵權責任便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從法律規定看,《國家賠償法》並沒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賠償責任。可以認為《國家賠償法》中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了行政不作為違法。從立法原則可以推定,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導致行政侵權的重要的行為方式,不應當也不可能將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排除於行政侵權責任之外。確認違法的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責任,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國的法律責任體系。如果對行政不作為侵權行為不給予否定評價,不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予以賠償的話,就會出現有違法行為,而無有力監督;有實際損害,而無有效救濟的現象。如果將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排除於行政侵權責任的範圍以外,無異於縱容行政主體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職責。


但《國家賠償法》未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其立法上的疏漏,當然國家賠償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加以彌補。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雖然針對公安機關,但一定程度地彌補了《國家賠償法》立法上的不足。從國外情況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賠償制度的國家,沒有完全排除不作為違法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如根據美國的《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美國的行政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僅及於政府官員的違法作為行為,而且包括其不作為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發生打架鬥毆事件,警察在場不加制止,警察局對其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的基本區別在於,其不具有行為的實在性。從某種角度說,行政不作為只是法律上擬製的行政行為的存在。因此,對違法的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的追究,也應當有別於普通的行政行為的侵權責任。關於行政不作為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認為,行政不作為與行政行為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根本區別在於:由於行政作為有合法與違法之分,行政作為的侵權首先要認定行政作為的違法性質;而行政不作為只有違法一種情況,因而,對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只要確定行政不作為是否存在,而沒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為是否違法。


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遵循一般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原則性要求,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形式,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也表現為一定的特殊的規律性。有學者認為,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負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義務的行政主體(包括其工作人員、被行政主體委託的個人)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第二,行政不作為違法客觀存在。第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失無法得到其他賠償,如果已經得到賠償,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義務。第四,行政不作為違法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際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為一般針對於的主體就是我國的國家公務人員,對於此人員在作出此行為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給出相應的處罰,一般情況越嚴重所要得到的處罰就會更重,所以,遵守紀法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