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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高新區勞動糾紛

青島高新區勞動糾紛
關於青島高新區勞動糾紛的問題,法律如何規定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青島高新區勞動糾紛屬民事糾紛,糾紛一般是民事行為由合同和侵權造成的。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 和 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 和 勞動合同關係(糾紛)。 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為合同關係,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本案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只要具備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情形,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