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誰擔任監護人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誰擔任監護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TAG標籤:損害賠償 監護人 精神病人 民事行為 其他侵權 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