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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銷和無效

合同的撤銷和無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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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銷和無效都有哪些區別?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政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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