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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先有抵押權後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於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於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後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於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