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團隊改革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我想知道法院審判團隊改革的相關內容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TAG標籤:法院 審判 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