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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能否適用緩刑,浙江省

浙江省 超載能否適用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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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9年醉駕緩刑標準

《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中明確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適用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