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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合同法違約

房租租賃合同法違約
房租租賃合同法違約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